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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工商局公开2015年十大侵权案例
  • 时间:2016-03-16
  • 编辑:董雪媛      责任编辑:乔坤     2016-03-15 15:14:49       来源:临汾晚报

    【核心提示】近日,在临汾市“2016年消费维权年新闻发布会”上,临汾市工商局对2015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近日,在临汾市“2016年消费维权年新闻发布会”上,临汾市工商局对2015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这十大典型侵权案例是:1、洪洞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郑某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郑某涛在洪洞县大槐树镇西池村无照经营日用百货商品,其所经销的“立白”枪手”产品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产品;依据《商标法》之规定,给予郭某涛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0元的处罚。

    2、侯马市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侯马市经典悦华名店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案。侯马市经典悦华名店在2015年10月工商机关组织的流通领域箱包鞋类商品质量抽检中,被抽检的两个品种三个品牌5个批次的商品被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该店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393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

    3、乡宁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郭某销售无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2015年2月2日,乡宁县工商执法人员发现乡宁县昌宁彰渊商场一楼化妆品店经营的“温碧泉”化妆品防伪标识和限期使用日期被撕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郭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

    4、汾西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要某杰篡改啤酒生产日期案。2015年7月16日,汾西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在一民宅车库内,发现当事人要某杰私自将过期的啤酒生产日期涂抹掉,然后再打印上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给予要某杰没收过期啤酒,罚款2000元的处罚。

    5、蒲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临汾市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违规发布广告案。2015年8月5日,蒲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发现临汾市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在其售楼中心旁展示牌展示横式标牌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手续。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处罚。

    6、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查处的尧都区沃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15年6月18日,该分局发现当事人经销的“万泰”牌复合肥、“新肥地”牌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

    7、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查处的樊某昌销售不合格板材案。2015年6月15日,该分局发现樊某昌经销的细木工板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

    8、襄汾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卫某荣销售侵权摩托三轮车和无照经营案。2015年4月9日,襄汾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发现卫某荣销售的“神鹰牌”摩托三轮车边厢上贴有“宗申冷霸”字样,侵犯了宗申注册商标使用权,且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已届满,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反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9、吉县工商和质监局调解的果农因化肥质量受侵害案。2015年4月,吉县中垛乡果农反映所购化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果园果树的伤害,受害果农将此问题投诉到吉县工商和质监局。工商部门组成调查组,先后到运城、太原和山东调查了解情况,在查清案件真实情况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对涉及果农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为果农退回所购化肥款,同时按每棵果树400元标准,赔偿果农损失共计38万元。

    10、大宁县工商和质监局调解的贺某摩托车修理纠纷案。2015年12月15日,消费者贺某到大宁县工商和质监局投诉大宁县新城区“伟伟摩托修理部”。称其在“伟伟摩托修理部”多次维修摩托车,换取配件,直到投诉时,摩托车还在漏油不能使用,要求退还维修费165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四十条之规定,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引导、教育下,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同意将摩托车修好,并退还消费者1000元。(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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