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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人证、物证已成往事
  • 时间:2015-07-26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23日表示,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


    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多达数十部

      我国互联网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之前,针对互联网并无专门性立法,且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可以视为1.0时代。

      2000年到2013年可以视为互联网立法的2.0时代,这时相关部门开始进行专门立法、但分散低位,立法多着眼于信息服务活动。

      从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相关部门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立法,立法内容开始向农业、制造业等全产业辐射。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章以及多达数十部。一方面,是传统法对互联网法律关系的适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创新与规范是互联网发展双桨

      从滴滴打车到P2P金融,互联网正在以前所未有对速度冲击实体经济的藩篱,它不仅颠覆了传统行业固守已久的商业模式,同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甚至还在不断突破、挑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边界。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说:“创新与规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之双桨。”如果把中国互联网看作一艘迎风破浪的巨轮,那么创新与规范则好比是推波前行的双桨。一方面,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和灵魂;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市场离不开规范和秩序。多年来,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互联网+”在连接传统产业时发挥了巨大正面影响,但可能也会带来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趋利避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互联网+”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指出,联网治理的概念不是简单等同于管理。治理至少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个是发展,一个是管理(或者监管)。

    互联网纠纷案件近年层出不穷

      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规范,而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立法、司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互联网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以及社会关系多元、行为多元、主体多元等特点”,都给立法、司法带来新课题。

      版权保护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尤为明显。比如,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侵权盗版作品,以及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类似搜索链接、P2P、播放器、APP、网盘等等。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交叉融合,致使利益竞争进一步白热化,由此引发了企业间的各类纠纷案件,包括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的案件,互联网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电商合同案件,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这些诉讼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认定电子证据出现同案不同判

      “互联网+”给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认定也带来难题。“人证、物证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证据的时代即将来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说。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证据制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和证据内容真伪的不确定,如对电子邮箱的实际控制人、手机短信发送人无法确认等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是“自由心证”,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斌建议,针对“互联网+”所面临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听取民意,在博弈中加强协调,权衡各方面的诉求,求同求进,改革创新,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政府要推动融合标准的制定,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财税金融等支持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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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显示:娱乐类网络应用的整体用户规模在过去半年中基本保持稳定,除网络文学用户规模略微有所下降外,其他娱乐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均有增长;在使用率方面,网络文学和网络音乐的用户使用率有所下降,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的使用率略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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